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行業標準
《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范》
(SB/T 10720—2021代替 SB/T 10720-2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1年1月6日發布,2021年5月1日實施。
目 次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分揀中心的分類
5.建設要求
6.基礎設施
7.環保要求
8.安全要求
9.產品質量要求
10.管理要求
11.績效指標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B/T 10720-2012。與SB/T 10720-2012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修改了標題,增加了“綠色”;
b)增加引言,增加對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功能定位的描述;
c)修改范圍,增加了廢紙、廢橡膠、廢舊紡織品、廢舊大件家具、廢木材、廢棄電子產品,刪除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電產品、廢造紙原料、廢輪胎、廢化工原料(見第1章,2012年版的第1章);
d)修改術語和定義,修改了3.1再生資源、3.2分揀中心,增加了專業型分揀中心、綜合型分揀中心、廢棄大件家具的定義;
e)增加分揀中心分類(見第4章);
f)刪除了設立依據(見2012版的4.1)、設立前提(見2012版的4.2)、建筑物要求(見2012版的5.3.2),增加建設原則(見5.1)、規劃要求(見5.2)、選址要求(見5.3)。(見5.1、5.2、5.3,2012版標準的4.1、4.2、5.3.2);
g)修改建設規模要求、建設用地要求,增加綜合型分揀中心要求。(見4.1,2012年版的5.1和5.3);
h)修改規劃要求(見6.1,2012年版的5.2);
i)修改布局要求(見5.4,2012版的5.3.1);
j)修改了驗收要求;(見5.5,2012版的5.6.3)
k)修改設備設施要求(見6.2,2012版的5.4);
l)刪除配套要求,增加安全要求(見第8章,2012版的5.5);
m)修改污染物排放要求,刪除配套環保措施要求、其他要求;(見第7章,2012版的5.6);
n)修改了驗收要求;(見5.5,2012版的5.6.3);
o)增加產品質量要求(見第9章)、管理要求(見第10章)、績效指標(見第11章)。
本文件由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本文件起草人:潘永剛、唐艷菊、于美芝、曹陽、張卉聰、邱明琦、孫小鋒、胡佳偉、張蒞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2012年首次發布為SB/T 10720-2012;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引 言
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中起支撐作用,具有資源聚集、分揀、消納的功能,同時也是承接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資源化的關鍵節點。建設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是完善再生資源分揀中心服務內容、承接城鄉垃圾分類、促進無廢城市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引導再生資源行業規范發展、提升分揀中心環保要求和城市綜合環境服務能力的需要。
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滿足當前生態文明建設對再生資源回收加工行業功能定位提出的新要求,增加分揀中心對城市低值可回收物分揀的處置功能,進一步嚴格建設和加工過程中的安全、環保、質量管理規范。
本文件將為城鄉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建設和管理提供指導,可作為城鄉再生資源體系建設規劃的重要參考依據。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的分類、建設、基礎設施、環保、安全、產品質量、管理和綠色績效指標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廢鋼鐵、廢紙、廢塑料、廢有色金屬、廢橡膠、廢玻璃、廢舊紡織品、廢棄大件家具、廢木材、廢棄電子產品等生活及生產源再生資源分揀中心的設立、建設和經營管理,其他品類可參照執行。
本文件不適用于廢棄電子產品和報廢機動車船的拆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J 22-87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B/T 23331 能源管理體系要求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術要求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45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CJ 343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資源 recyclable resource
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重新獲得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3.2
分揀中心 sorting center
對回收體系聚集的再生資源進行分選、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儲存等專業化和規?;跫庸?,為利用企業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場所。
3.3
專業型分揀中心 specialized sorting center
對單一品類再生資源進行分選、加工、預處理的場所。
3.4
綜合型分揀中心 comprehensive sorting center
對兩種或兩種以上再生資源進行分選、加工、預處理的場所。
3.5
廢棄大件家具 discarded bulky furniture
重量超過5kg,或體積大于0.2m3,或長度超過1m,整體性強、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處理的廢棄家具。
[來源:GB/T 25175,3.1,有修改]
4 分揀中心的分類
按照經營品類的數量和規模,一般分為專業型分揀中心和綜合型分揀中心。
專業型分揀中心專業型分揀中心應具備的廠區面積、年分揀能力和單位面積產能要求見表1。
表1專業型分揀中心面積、年分揀能力和單位面積產能要求
品類 | 廠區面積m2 | 年分揀能力t | 單位面積產能t/m2 |
廢金屬 | ≥20000 | ≥100000 | ≥5 |
廢紙 | ≥10000 | ≥100000 | ≥10 |
廢塑料 | ≥10000 | ≥100000 | ≥10 |
廢橡膠 | ≥10000 | ≥30000 | ≥3 |
廢玻璃 | ≥10000 | ≥30000 | ≥3 |
廢舊紡織品 | ≥10000 | ≥20000 | ≥2 |
廢棄大件家具 | ≥5000 | ≥5000 | ≥0.5 |
4.3 綜合型分揀中心
綜合型分揀中心分揀能力和用地面積規劃設計應以再生資源分揀用地標準和本區域再生資源實際產生量為依據,可分為大、中、小型三個級別。各級別綜合型分揀中心的廠區面積、年分揀能力和單位面積產能要求見表2。
表2 綜合性分揀中心面積、年分揀能力和單位面積產能要求
級別 | 廠區面積m2 | 年分揀能力t | 單位面積產能t/m2 | |
大型 | >60000 | ≥500000 | ≥7.5 | |
中型 | 30000-60000 | ≥250000 | ||
小型 | 10000-30000 | ≥100000 | ||
注:生活源可回收物分揀中心要求:廠區面積≥5000m2 年分揀能力≥50000t |
5 建設要求
5.1 基本原則
5.1.1分揀中心設立時,宜以區、縣為單位,根據當地再生資源產生量及回收量規劃具備相應處置能力規模的分揀中心。
5.1.2 應按照“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原料無害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則建設分揀中心。
5.2 規劃
5.2.1應符合所在地產業、城鄉建設、土地利用、主體功能區及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要求。
5.2.2應符合相應加工能力的要求,且廠區有明確的四至邊界,使用年限不少于 10 年。
5.3 選址
5.3.1不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所確定的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選址建設。
5.3.2不宜在距離居民區 1000 米以內的地區選址建設。
5.4 建設
5.4.1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5.4.2應合理設置分揀中心生產、辦公、教育展示、交易、物流等區域,生活區與辦公區相互隔離,距離應符合安全防護要求。
5.4.3分揀中心規劃的廠區面積應不低于總建設規劃面積的 50%。應合理規劃設置建設原料區、分揀區、加工區、質檢區、成品區、運輸區、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臨時存放區。
5.5 驗收
5.5.1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5.5.2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對相關設施進行驗收。
6 基礎設施
6.1 建筑
6.1.1 固定建筑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標準,對環境有影響的加工生產不應露天作業,地面道路應根據載荷符合 GBJ 22-87 的標準。
6.1.2廠房應有液體截流、收集、泄水等設備設施,應制定并采取防止廢棄物溢散、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影響周邊環境的環保措施。
6.1.3地面應作防水、防滲漏處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應作防腐蝕處理,一般地面應為混凝土地面。
6.1.4廠區應具備消防安全設備、地下水、電管網及排水系統。
6.2 設備設施
6.2.1宜配備與回收規模和工藝相適應,且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分選、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等設備設施。
6.2.2宜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設備設施,不應使用能耗高、效率低的設備。
6.2.3宜配備檢測儀、電子磅和電子監控系統,并按國家相關要求進行計量檢定。
6.2.4職業病防護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7 環保要求
7.1廢水應經無害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系統處理,污水排放達到 GB 8978 的要求;廢水經無害化處理后進入市政管網,應達到 CJ 343 的要求。
7.2應配備低噪聲設施,并采取屏蔽、隔聲等減振降噪處理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 GB 12348 的要求。
7.3分揀加工車間內應配置強制排氣設施,廢氣排放滿足 GB 16297、GB 14554、GB 37822 的要求,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從嚴要求。
7.4分揀加工車間內應配置符合 GBZ 1 要求的防塵設施。
7.5拆解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單獨收集,貯存應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交由有資質企業處理。
7.6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單獨收集,貯存、處置場應符合 GB 18599 的相關要求。
8 安全要求
8.1防雷設施設備應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
8.2防火滅火設施設備應符合 GB 50016、GB 50140 的要求。
8.3防爆、防毒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標準要求。
8.4加工設施設備安全標志應符合 GB 2894 的要求。
9 產品質量要求
分揀后的再生資源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
10 管理要求
10.1 信息管理
10.1.1應建設具備對分揀加工過程實時數據采集和統計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統。
10.1.2應對再生資源回收、入庫、分揀及銷售過程的數量和質量、運輸記錄、固廢處置記錄等進行數據儲存,相關記錄應保存 3 年以上。
10.2 管理體系
宜按照GB/T 19001、GB/T 24001、GB/T 45001、GB/T 23331等標準要求建立企業內部管理體系。
10.3 職業安全管理
10.3.1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應符合 GBZ 1 的相關標準。
10.3.2應開展相關職業病防護工作,具體要求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10.3.3大型加工設備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等關鍵崗位人員應按照國家相關行業準入條件進行培訓和管理。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取得相關部門或機構頒發的對應工種職業技能證書。
10.4 制度管理
10.4.1應制定崗位操作守則、工作流程、采購、銷售、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10.4.2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制度、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0.4.3應建立環境污染預防機制和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11 績效指標
應依據附錄A的績效指標計算方法,并對相應指標進行績效改善。各項環保指標應滿足表3的要求。●
表3 綠色績效指標要求
序號 | 指標名稱 | 單位 | 綠色指標 |
1 | 單位再生資源分揀量廢水產生量 | t/t | 0.2 |
2 | 單位再生資源分揀量能耗 | KWh/t 或 tce/t | 30 |
3 | 再生資源產出率 | % | 90 |
附 錄 A (規范性)
綠色分揀中心績效指標的計算方法
單位再生資源分揀量廢水產生量
單位產品廢水產生量按照式(A.1)計算
(A.1)
公式中:
w--單位再生資源分揀量廢水產生量,單位為噸每(t/t);
W--統計期內,某種廢水產生量,單位為噸(t);
Q-Q-統計期內再生資源總分揀量,單位為噸(t)。
單位再生資源分揀量綜合能耗
單位再生資源分揀量綜合能耗按照式(A.2)計算
(A.2)
公式中:
EUI─單位再生資源分揀量能耗,單位為噸標準煤每噸(tce/t)或千瓦時每噸(KWh/t);
Ei─統計期內,分揀中心實際消耗的各種能源實物量,即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的綜合能耗,單位為噸標準煤或千瓦時每噸(KWh/t);
Q --統計期內再生資源總分揀量,單位為噸(t)。
再生資源產出率
再生資源產出率按照式(A.3)計算
(A.3)
公式中:
q--再生資源產出率,單位為百分比(%);
Q--統計期內再生資源總產出量,單位為噸(t);
M--統計期內,所有再生資源總回收量,單位為噸(t)。